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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賬戶
個人帳戶是以個人名義開設的強積金帳戶,用以滾存:
1. 你過去受僱及自僱時累積的強積金;
2. 你根據「僱員自選安排」,從現職供款帳戶轉入你自選的個人帳戶的強積金(如你曾作出這類轉移)。
*在「僱員自選安排」下,僱員可每年一次,選擇將供款帳戶內的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,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。 如你擁有多個個人帳戶,可考慮將帳戶整合為一,以方便管理。
何謂強積金("MPF")?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 2000 年 12 月開始實施強制性公積金(「強積金」)制度。此制度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(「積金局」)負責規管和監察,旨在為本港的在職人士提供退休保障。
需要參加計劃的人士除獲豁免人士外,所有通常在香港居住和工作的年滿 18 歲至未滿 65 歲的僱員或自僱人士,均需參與強積金計劃,包括: 工作滿 60 日(包括全職或兼職)的僱員 非以僱員身份透過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賺取入息的自僱人士 建造業或飲食業的臨時僱員(即使受僱少於 60 日)。
強積金帳戶原來有三大種類,分別為:
(一) 供款賬戶
(二) 個人賬戶
(三)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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