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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積金
何謂強積金("MPF")?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 2000 年 12 月開始實施強制性公積金(「強積金」)制度。此制度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(「積金局」)負責規管和監察,旨在為本港的在職人士提供退休保障。
需要參加計劃的人士除獲豁免人士外,所有通常在香港居住和工作的年滿 18 歲至未滿 65 歲的僱員或自僱人士,均需參與強積金計劃,包括: 工作滿 60 日(包括全職或兼職)的僱員 非以僱員身份透過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賺取入息的自僱人士 建造業或飲食業的臨時僱員(即使受僱少於 60 日)。
強積金帳戶原來有三大種類,分別為:
(一) 供款賬戶
(二) 個人賬戶
(三)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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